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技工教育的发展形势,改革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体现学籍管理的开放性、灵活性、可操作、严肃性。
为做好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10]7号)、《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3)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实际,特制定《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运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致力于昆明华航技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创新,促进特色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增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就业产业培训以及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努力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技工教育中级工、高级工培养层次以及和其它学校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学生。
第五条 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根据发展需要,应当不断修订、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全体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昆明华航技工学校是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普通民办全日制技工学校,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同时还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范畴,招收的学生是接受完初等义务教育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其他社会人员,也可以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分流的学生,就读年龄不限。
第九条 就读昆明华航技工学校的途径:一是学生通过各地组织的中考,由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二是学生凭初中毕业证书(免试)报名,由省级招生部门按要求录取;三是由学校通过一定形式自主录取。
第十条 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学生,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必要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规定的费用等。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录取的正式学生,符合国家资助政策条件的,享受国家资助待遇。
第十一条 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间以一个月为限,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以退学方式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录取学校可以保留一年时间入学资格,逾期未报到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90天内内,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填表造册,上报学籍认定部门认定学籍。未经认定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家相关待遇。
认定学生学籍按学校管理权限报审,程序如下:
1.造册:学校按学籍管理要求,为新生造册编号,并录入系统;
2. 认定:按通知时间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离校治疗,学校为其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经指定医院证明康复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经复查身体仍不合格者,学校劝其退学。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和假期
第十八条 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实行学年制学制。学年制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5年,以3年为主;为满足有特殊情况学生的学习要求,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第十九条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年限为3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分流学生的学制年限为3年。涉及中高衔接办学的,按照上一级学校学制年限执行。
第二十条 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学的专业计划、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总学时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昆明华航技工学校每年按一学年计算,每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每学期教学按20-22周安排,每周教学课时为28课时;每课时教学时间为45分钟;每一学年放寒假和暑假各一次,两个假期时间合计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 79—70分),及格( 69—60分),不及格( <59分 ))。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补考。考试作弊,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
第三十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考核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操行考核指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百分制一般以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可以按等级制评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实行学分制,则学生学业成绩和操行考核,按照学分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三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20学分,五年制不少于270学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试或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既要注重理论知识考核,又要强调实践技能考察。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应与平时作业、期中、期末考核成绩联系起来综合评定,以课程结束成绩为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进行学历教育的同时,结合办学实际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参加国际、国家、省、地、县和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获奖的,可酌情提高相应课程成绩等级或奖励一定学分。对取得国际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根据专业要求免考某门课程或认定相应学分。
第三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参加学校规定日期内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参加全国、省、地、县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病而缺考的科目,学校应重新组织考试,成绩如实计算。
第三十七条 无特殊原因,学生每学期一门课程累计缺课三分之一课时的,不安排参加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三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为零分。经教育认识较好,向学校写出检讨,学校可以安排补考。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德育等操行应列入考核之内。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四十条 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只有两门课程不合格的,准予升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在新学年中补考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门课程学业成绩优秀者,若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学生可以跨年级学习或跨专业选修;学完全部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各门课程考试合格者,可以提前结束课程或辅修第二专业。
第四十二条 一学期内所学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合格的,应予留级处理。如实行学分制的,一学年内所修学分不足该学年二分之一学分的,应重修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提前达到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该课程考核;已经提前取得相同或相应课程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的,可以免考相应课程。
第六章 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转专业。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专业:
1.学生对某专业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所长,经学校证实情况属实的;
2.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因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学校无相同或相近专业就读,要求转业的;
4.学生因伤或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核实,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5.普通高中学生要求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满一年的;
2.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
3.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到同年级就学;但可以转专业到次一年级上学期就学。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情况;
3.学校双方签字盖章,学生即可到转入。
4.学校将学生学籍档案移交转入专业;
5.学校为转专业学生造册编号,报学籍认定部门办理学籍更改手续;转专业手续应在学生申请30天内完成。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生原有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业成绩予以承认;未实行学分制学生转入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原有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第七章 休学、停学、复学、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五十条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县级以上)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为2年。学生康复后,经指定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可以就学,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复学。本人未提出申请,缺课超过72学时,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某种特殊原因或者需要提前就业、创业而暂时离开学校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允许停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停学时间最长为两年;也可以间隔停学,停学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复学;复学的学生,按停学前同年级专业插班,原来的学业成绩有效;如无原专业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班级就学。
第五十二条 休学、停学期间,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类补助停发;学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承担;学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做开除学籍处理,所造成的经济赔偿或民事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退学的自由。休学、停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和因病、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的学生,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按自动退学或劝其退学处理(自动退学或劝其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应令其退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
第五十七条 符合试读条件的,允许试读,试读期满,转为正式生。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条 学生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或者按实际课时计算。一学年内累计无故旷课72学时者,学校可以劝其退学。一学年累计无故旷课不足72学时的,由学校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六十二条 禁止学生酗酒、赌博、斗殴、男女同宿,严禁抽烟。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推荐到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担任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等学生组织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推荐到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可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鼓励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者奖励不同等级的奖金。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参加国际、国家、省、地、县和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艺术、体育等竞赛获奖励的,学校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受到上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之一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 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有偷窃行为且屡教不改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考试作弊且情节恶劣者;
8.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72学时以上者。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处理过重或处理有误的,应予纠正。处分结果报学籍认定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学生的鉴定、学业成绩、奖励、处分等情况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受过处分而撤消处分的,可将处分材料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十三条 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证书验印
第七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含补考)或修满规定学分,并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审核验印程序如下:
1.填表:学校对有学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专业、班级填写《学生学业成绩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录入系统,将学籍册、成绩表报学籍认定部门审查。
2.审查:学籍认定部门审核毕业生学籍、专业及学业成绩情况,并将审查后的学籍册、成绩表报“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部门备案。
3.验印:学校将审查过的学籍册及成绩表报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验印。经核对无误的,由主管部门核发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并在“毕业证书”上验盖钢印。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4.发证:履行完上述程序,由学校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行的可以缓发、补发或不发“毕业证书”:
1.毕业时间已到,个别科目考试(考察)成绩不合格或未修够学分的学生,暂缓验发“毕业证书”;待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补考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时补发;补考时限不得超过最长弹性修业年限;补考成绩合格后,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补考任不合格的,发给学习证明。
2.毕业时间已到,受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未到的学生,暂缓验发“毕业证书”;待撤消处分时,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
3. 修业时间两年以上,未学完全部规定课程或未修满学分而不再继续学习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含停学、休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5.学生不慎遗失“毕业证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或本人带学籍资料到“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部门办理补证手续。经核查无误,补发“毕业证明书”。补发“毕业证明书”以一次为限。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昆明华航技工学校并负责解释,并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于2023年10月10日修订。